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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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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5628号 原告董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5628号

原告董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董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董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颜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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