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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澄与姚海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宁民初字第98号 原告王澄,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小娥,甘肃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海龙,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澄诉被告姚海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宁民初字第98号

原告王澄,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小娥,甘肃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海龙,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澄诉被告姚海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澄的撤诉申请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澄撤回对被告姚海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澄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胡国强

人民陪审员  李 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景利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