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宁民初字第98号 原告王澄,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小娥,甘肃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海龙,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澄诉被告姚海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澄的撤诉申请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澄撤回对被告姚海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澄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胡国强 人民陪审员 李 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景利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