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二初字第832号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吉泉,该公司职工。 被告白玉琴。 被告兰州腾俊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吕梅贞,该公司经理。 被告白秀兰。 被告何维清。 原告定西银宝联投资治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玉琴、兰州腾俊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秀兰、何维清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次日向本院央求减、缓、免交受理费,经本院院长审批,赞同缓交至闭庭前,但原告于闭庭前未缴纳。 本院以为,原告定西银宝联投资治理有限公司于闭庭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解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原告定西银宝联投资治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白玉琴、兰州腾俊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秀兰、何维清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解决。 审 判 长 康殿忠 审 判 员 贺红萍 人民陪审员 李金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丁天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