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朱家谕与朱佩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朱某乙陈述称:朱某乙与原、被告系街坊,系朱某甲的妻子。那天早上,朱某乙5点起床,走到楼下听到后门有人在吵架,朱某乙关上门看到原告在被告家后门骂,什么缘由不分明,因不想干预别人家吵架的事件,朱某乙就把门

朱某乙陈述称:朱某乙与原、被告系街坊,系朱某甲的妻子。那天早上,朱某乙5点起床,走到楼下听到后门有人在吵架,朱某乙关上门看到原告在被告家后门骂,什么缘由不分明,因不想干预别人家吵架的事件,朱某乙就把门关起来了。过后朱某甲在吃饭预备去上班,没进来多久就听到他喊“老太婆,外面打架了”,朱某乙听到后就进来了,看到原告两夫妻和被告妻子三个体在地上打在一同,过了一会儿三个体起来了,两个女人身上都是灰,被告的老婆头发竖着,原告额头上有血,两个女人都回家了,回家去做什么也不分明。过后原告站在打架现场,被告没看到。二个女人起初又进去了,原告的妻子在捡砖块扔被告,但没砸到人。起初原告的弟弟和侄子也来了,被告家也来了人,过后有二个当地女人在劝架。过后朱某甲也想去劝架,被朱某乙拉住了。起初朱某甲上班了,朱某乙也回家了。朱某乙并没有看到原、被告彼此打架或接触的进程,只看到原告额头流血,怎样受伤的不知道,也没有看到被告母亲与原告打架或接触的进程,也没有看到被告母亲倒地的进程。过后被告有无扔砖块,朱某乙没看到,被告家门口有无砖块,朱某乙也遗记了。原、被告家上次因被告家拆围墙也发作过吵架,吵架现场也是在被告家门口,这次吵架是由于倒水吵架的,包含这次吵架朱某乙看到过他们两次吵架了。派出所民警给朱某甲做笔录的时分,朱某乙在田里,笔录并没有拿给朱某乙看,朱某乙没有在派出所做笔录,是起初起诉了,被告的妹妹将原告方提供的摘录笔录一页拿给朱某乙看了,看过之后知道笔录的内容,朱某乙就埋怨朱某甲,以为笔录中陈述的“被告拉着原告的脚拖来拖去”这个情节,他们二人根本没有看到过,所以他们必定要来法院澄清算想。此外,张国定和被告吵过架,和原告方没有吵过架。

经质证,原告对两位的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朱某甲对于当庭陈述与派出所笔录陈述的内容能否分歧,回答前后矛盾。证人朱某甲陈述两个女人回家打电话,他与打架现场隔了30米远,应该看不到。同时,被告妻子5月28日的笔录中提到过后打架的时分,被告已经出现了,且抓住原告的脚将其拖开,原告阴囊的受伤实践与被告拖原告是无关联的。被告本人笔录中也提到,原告先来打被告,而后原告老婆也过来打,这说明四个体是在一同的,不管是拉还是拖,过后被告是在现场的,可是证人却某被告过后是不在现场的,被告自己的笔录陈述已经将证人的陈述颠覆。朱某甲的笔录是事隔没几天做的,是切实情况的反映,而二位证人庭审的陈述是受被告诱导的。被告对二位证人证言的切实性无异议,证人距离现场是30米远,且被告家门口有二大堆石子,这样挡住了证人的眼帘。同时,只管证人陈述与派出所陈述有出入,但并不是否定当庭的陈述。此外,二位证人与证人郭某乙陈述是分歧的,他们都没看到被告动手。本院以为,鉴于原告对二位证人证言有异议,该二人的证人证言不单独作为认定理想的依据。

为查明案件理想,本案依职权对岑某某(被告的母亲)做讯问笔萍一份。岑某某称:那天早上很早,岑某某还在睡觉,听到门口的人在说家里打架了,岑某某就进来了,过后人很多,被告家只要被告及其妻子,原告家有弟弟、侄子和他们夫妻俩,他们四个体打被告及其妻子,两家人打到一同。看到被告及其妻子被他们打,岑某某过后很放心,就跑过去拉被告,结果就被原告手一挥,打在了太阳穴附近倒在地上,地上全是砖,岑某某左胳膊、左腰部、左腿被石头擦伤,身上都是铁青,腿、脚流血,脑震荡,一只耳朵聋了,旁边的人还说“不要打老人”。岑某某并没有打原告,根本打不着,也没有拿砖头,过后很惧怕,腿也发软了。岑某某看到原告额头上有血,他怎样受伤没看到,听朱某乙说,被告的妻子关上家门,原告就冲过去打她,结果摔倒了,额头就出血了。原告的老婆有没有受伤岑某某不知道。被告的妻子受伤了,头抬不起来,劳动了半个月才去上班,被告头部也受伤了,保安任务也不是很累,也就不时保持着在上班。岑某某因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7000多元,护理费5000多元。同时,原、被告双方矛盾积怨很久了,这次打架是由于被告在自家后门口倒了盆洗脸水,原告就骂人了,而后就拿砖头砸被告家的门。此外,张国定是他们街坊,他和被告有矛盾且争持过。经质证,原告以为其弟弟、侄子根本没有参加打架,且岑某某与被告无利弊关系,故对该内容的切实性有异议。被告对该内容的切实性无异议,原告的弟弟、侄子来了之后有没有动手证人是没有看到的,这与证人的陈述并不矛盾。本院以为,鉴于原告对该笔录的内容有异议,该笔录不单独作为认定理想的依据。

根据已认定的证据,联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理想如下:

2014年5月28日,原、被告因琐事争持继而打架,形成原告受伤住院,在此进程中,原、被告的配偶及被告的母亲也参加其中。2014年5月28日-5月30日,原告在宁波市第七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右额部、左顶部头皮挫裂伤、四肢皮肤伤害、阴囊皮肤伤害。2014年5月30日-7月18日,原告在宁波大学医学院隶属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部外伤、脑震荡、前额、左顶部头皮裂伤、阴囊伤害、右膝皮肤擦伤,入院医嘱要求留意劳动营养,倡导劳动半月。原告因受伤共花费医疗费31807.91元。2014年7月18日,宁波大学医学院隶属医院出具诊断证实书,倡导原告劳动半月。

2015年2月5日,宁波天童司法鉴定核心出具司法评价意见书,评价意见:(一)、朱家谕在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7月18日因受伤在宁波市第七医院、宁大隶属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时间正当。(二)、朱家谕在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7月18日因受伤在宁波市第七医院、宁大隶属医院住院所用药物为治疗及辅佐治疗本次挫伤所需,应予认定。同时,该鉴定的鉴定费为人民币1200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