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278号 代表人:计文化。 被告:宁波永宏紧固件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建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计氏金属表面解决厂与被告宁波永宏紧固件制作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市明意金属表面解决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则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央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效果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解决。 审 判 员 周小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