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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与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周伟峰等树立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树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树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申请参照合同商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反对。被告周伟峰与任世响签署的合股协定书载明:被告周伟峰主要担任结算资料的审核,故被告周伟峰在挂靠施工进程中

树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树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申请参照合同商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反对。被告周伟峰与任世响签署的合股协定书载明:被告周伟峰主要担任结算资料的审核,故被告周伟峰在挂靠施工进程中,关于其与原告就工程款结算签署的补充变卦协定及工程款结算行为,应确定其具有法律效能,被告周伟峰应依照结算价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00174.88元。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商定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寒暄工程款之日计付,故被告周伟峰应当从出具结算单之日即2015年2月15日起支付工程款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从2015年3月17日计算至裁决确定的实行之日止),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周伟峰与原告就工程款结算签署的补充变卦协定商定:诉讼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合乎法律规则,本院予以反对。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或许协定的商定,以各自的财富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周伟峰与任世响系合伙关系,故被告任世响对上述款项应承担给付责任。被告周伟峰挂靠在被告建盛公司对外承包工程,被告建盛公司作为被挂靠公司,应答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申请,合乎法律规则,本院予以反对。

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树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用法律效果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周伟峰、任世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昌平工程款人民币1900174.88元、并累赘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从2015年3月17日起算至本裁决确定的实行之日止)及律师费50000元;被告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假设被告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52元,由被告周伟峰、任世响累赘,被告浙江建盛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2352元(详细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退少补),逾期不交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

如裁决书生效后,工作人不自觉实行工作,权益人可在裁决书规则实行时期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央求执行,逾期央求,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俞高奇

人民陪审员  郭希保

人民陪审员  徐尚宝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代书 记员  项 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