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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187号 原告:饶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曾兴祖。 被告:蒋某,农民。 原告饶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讯员张海涛实用繁难顺序地下审理。2015年9月8日,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187号

原告:饶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曾兴祖。

被告:蒋某,农民。

原告饶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讯员张海涛实用繁难顺序地下审理。2015年9月8日,原告饶某向本院递交撤诉央求,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饶某央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益所作的正当奖励,且未违犯法律规则,本院依法予以反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饶某累赘。

代理审讯员  张海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代书 记员  詹伟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