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专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通过立法遏制家庭暴力这个具有现实危害的历史痼疾,反映了立法者顺应社会发展需求的理念和思想,适应现代中国小康社会的法治要求,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秘书长、法学教授李明舜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的基点,它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 李明舜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目的,就是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构建和谐的社会,需要和谐的婚姻家庭。”李明舜指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我国婚姻法为21世纪婚姻家庭指明的必由之路,也是每个家庭成员应尽的法律义务。家庭暴力的存在,不仅导致婚姻家庭的不幸,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是保障家庭弱势群体,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李明舜强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根本目的不是要拆散家庭,而是要保护家庭,反家庭暴力法也绝不是离婚法,相反,反家庭暴力法恰恰是通过为家庭成员划定行为红线而建设和维护和谐的婚姻。 充分发挥主体地位 李明舜认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其立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它不仅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立法、司法以及婚姻家庭成员所必须遵循的最一般的要求,而且对贯彻实现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具有重要保障作用,是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基本准则。 李明舜建议,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的原则。防治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民间组织等各方面都应共同参与,各负其责,互相配合,才能做好家庭暴力防治工作。这其中,建立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的工作机制是关键。 ——早期干预,预防为主的原则。这是防治家庭暴力工作总的原则。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必须坚持早期干预,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优先保护受害人的原则。优先保护受害人要求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必须及时有效制止,防止受害人进一步受害;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给予及时的保护和救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和救助相关事务,应当尊重受害人的意愿,最大程度地方便受害人。同时应当给予受害人相应保护、补偿和帮助。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教育、矫治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当给予必要制裁,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但与此同时,还应进行必要的教育,对于某些家庭暴力行为人还需依法进行心理矫治、精神治疗、性病治疗、戒瘾治疗或者其他辅导、治疗。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合理确定适用范围 “家庭暴力是一个涵义广泛的概念,不同的文化、制度、个体主观体验下可能会有不完全一致的理解。”李明舜认为,这是一个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必须明确的问题。因为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和所涵盖内容的规定,不仅反映了对家庭暴力的认知程度,而且事关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只有概念清晰了,范围确定了,后面的各种措施才有确定的对象。 对于界定家庭暴力的方式,李明舜建议,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来确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围。家庭暴力的范围,可考虑将其限定为“家庭成员之间故意损害他人身体、精神、性或财产的行为”,而具有恋爱、同居等特定关系或者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应视为家庭暴力。 切实保证有效实施 “反家暴需要多机构合作且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这既是国外反家暴成功的经验,也是反家暴工作中的一大难点。”李明舜认为,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不仅产生的原因多重,而且产生的问题复杂多样。 李明舜指出,解决这些不同的问题需要不同的部门、机构间密切合作,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形成联动的工作链条,并保证在工作链条上的任何一点切入都能有效地启动应对机制,因此,各部门、机构职责的明确以及各部门、机构的密切合作至关重要。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明确提出:“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探索建立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 李明舜建议,反家庭暴力法应构建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构建一个由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和社会干预等共同组成的、职能相互衔接补充的整体框架。 着力突出立法重点 “反家庭暴力要坚持预防为主。”李明舜强调。 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反家暴立法的核心问题。李明舜认为,反家暴工作的重点在于预防,也就是如何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如何预防家庭暴力的升级、如何预防以暴制暴、如何预防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等。国家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通过以法律的形式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违法性进行确认,让全社会自觉地抵制,从而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同时,积极动员各方力量,及时调解家庭纠纷,化解矛盾。 切实体现人权特色 李明舜提出,基于受害人本位的理念,反家暴立法要十分注重充分保障和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和保护。但同时必须考虑,限于现实条件,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在目前应特别注重紧急状态下庇护机构的救助,也就是要把有限的资源放在救助处于危急状态下的受害人。 他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应通过与相关法律的有效衔接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其职责的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救助机构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家庭暴力案件鉴定机构的职责及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明确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从轻、减轻处理原则。 “要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备较强的可诉性,真正成为执法、司法的依据。”李明舜强调说。本报记者陈丽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