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浦执民字第3621-1号 央求执行人张世政。 法定代表人:方自建。 原告张世政与被告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金浦商初字第2105号民事裁决书已发作法律效能。据央求人央求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进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资产已查封,暂无奈处理。央求人又提供不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2015)金浦执民字第36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顺序。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的,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则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永钦 审 判 员 洪永喜 审 判 员 吴利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俞晓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