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齐法执保字第478号 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集团齐河板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章丘市其明纸品加工厂 被告:李其明,男,汉族,住章丘市。 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集团齐河板纸有限责任公司与章丘市其明纸品加工厂、李其明承揽合同纠纷,山东晨鸣纸业集团齐河板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章丘市其明纸品加工厂、李其明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章丘市其明纸品加工厂、李其明在中国建设银行齐河县支行的存款1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