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356号 担任人:谢文。 委托代理人:徐文辉,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辉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徐旭君信誉卡纠纷一案进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央求撤诉。 本院以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容许范畴内自由奖励自己的民事权益,现原告央求撤诉,合乎法律规则,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累赘。 代理审讯员 包荷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