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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2217部队与被告李新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格民初字第1282号 原告中国人民束缚军62217部队。 法定代表人宋立伟,团长。 委托代理人林吉,男,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中国人民束缚军62217部队营房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马毅华,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格民初字第1282号

原告中国人民束缚军62217部队

法定代表人宋立伟,团长。

委托代理人林吉,男,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中国人民束缚军62217部队营房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马毅华,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束缚军62217部队与被告李新租赁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束缚军62217部队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被迫撤回起诉,其央求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束缚军62217部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束缚军62217部队承担。

审讯员  季海青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