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新利、李甲与陕西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3254号 原告李新利。 原告李甲。 被告陕西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辽。系该公司客服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琦。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李新利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3254号

原告李新利。

原告李甲。

被告陕西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辽。系该公司客服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琦。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李新利、李甲与被告陕西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新利、李甲,被告华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辽、李志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新利、李甲诉称,原告系XX小区的租户,被告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因小区及物业公司未提供老年活动场地,2015年2月底原告购买天禄.大鹏牌全自动电动麻将折叠机一台,每日午后从家中(自带电源)推出至居住的1单元大厅无偿提供给本小区老年人娱乐。同年4月9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强行拉走原告的麻将桌并违法切断原告租住的房屋电源。原告及小区多名业主(老人)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拒不返还麻将桌并将麻将桌损坏,截止起诉之日被告违法断电已长达20天,致使原告日常生活遭受严重影响并由此产生心理及精神负担。同时,物业强令业主解除与原告的租赁关系,迫使原告不得不另行租房解决目前的居住问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天禄.大鹏牌全自动电动麻将折叠机一台或是同等价金2600元;2、被告立即恢复向原告租住室内供电服务并赔偿因其违法断电导致原告不能正常使用房屋设施的损失1500元;3、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函张贴于原告居住的1单元公共大厅进门处;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华宝公司辩称,1、原告行为违法,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对原告采取的措施是合法的、正当的、必要的。2、原告要求恢复供电服务,且所谓的损失1500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3、被告既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也不存在给原告造成声誉上的损害。反倒是原告在被告客户服务中心对被告工作人员大肆谩骂,使被告工作人员人格受到严重损害,原告已涉嫌侮辱罪,被告暂保留对原告法律责任追究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告二人系XX小区的租户,被告系XX小区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至被告华宝公司经双方当事人现场确认,原告所要求被告返还的大鹏牌全自动麻将机在被告处。

上述事实,有收据、现场勘验笔录、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权利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大鹏牌麻将机是被告自原告所租住的房屋门口拉走,原告现在要求被告返还,被告亦同意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大鹏麻将机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恢复向原告租住室内供电服务并赔偿因其违法断电导致原告不能正常使用房屋设施的损失1500元的诉请,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断电的客观事实。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函张贴于原告居住的1单元公共大厅进门处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新利、李甲大鹏牌全自动麻将机一台。

二、驳回原告李新利、李甲其余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新利、李甲承担25元,被告陕西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5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将其承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妍

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

人民陪审员  刘希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焕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