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一初字第352号 原告温忠义。 委托代理人姚少玲,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升浩,烟台丽昊环保厨具备限公司经理。 被告朱爱丽。系被告王升浩之妻。 被告王崇吾。系被告王升浩、朱爱丽之子。 被告王升显,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升显,总经理。 被告烟台丽昊环保厨具备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古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升浩,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忠义诉被告王升浩、朱爱丽、王崇吾、王升显、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烟台丽昊环保厨具备限公司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忠义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忠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02元减半收取27801元,由原告温忠义累赘。 审 判 员 徐永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代) 刘 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