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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忠义、王升浩与王升浩、朱爱丽等官方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一初字第352号 原告温忠义。 委托代理人姚少玲,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升浩,烟台丽昊环保厨具备限公司经理。 被告朱爱丽。系被告王升浩之妻。 被告王崇吾。系被告王升浩、朱爱丽之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开民一初字第352号

原告温忠义

委托代理人姚少玲,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升浩,烟台丽昊环保厨具备限公司经理。

被告朱爱丽。系被告王升浩之妻。

被告王崇吾。系被告王升浩、朱爱丽之子。

被告王升显,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升显,总经理。

被告烟台丽昊环保厨具备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古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升浩,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忠义诉被告王升浩、朱爱丽、王崇吾、王升显、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烟台丽昊环保厨具备限公司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忠义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则,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忠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02元减半收取27801元,由原告温忠义累赘。

审  判  员  徐永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代)  刘 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