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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丽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8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爱丽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一里19号楼6层B座-706室。 法定代表人郭金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伟成,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8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爱丽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一里19号楼6层B座-706室。

法定代表人郭金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伟成,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511号第2幢2B室。

法定代表人杨志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爱丽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爱丽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爱丽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爱丽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爱丽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爱丽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宋晖代理审判员王世洋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震        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