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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骑恺、由东亮、臧惠媛、王建丽与黄平、王锋肥壮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一初字第161号 原告由骑恺。 原告由东亮。 原告臧惠媛。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 原告王建丽。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 被告黄平。 委托代理人吴昀霞、孙莉,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锋。 委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一初字第161号

原告由骑恺。

原告由东亮。

原告臧惠媛。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

原告王建丽。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

被告黄平

委托代理人吴昀霞、孙莉,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锋

委托代理人吴昀霞、孙莉,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由骑恺、由东亮、臧惠媛、王建丽诉被告黄平王锋人身侵害抵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由骑恺、由东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加入诉讼;原告臧惠媛、王建丽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由骑恺、由东亮撤诉解决。

二、准许原告臧惠媛、王建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由骑恺、由东亮累赘。

审 判 长  张 鲁

人民陪审员  吕桂芬

人民陪审员  徐晓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逄映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