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一初字第294号 原告烟台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泰山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刘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胜利,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瑞。 法定代理人瞿彩第。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薛瑞屋宇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烟台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累赘。 审 判 长 徐永芹 人民 陪 审员 王宝林 人民 陪 审员 张文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刘 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