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潍知初字第337号 原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汤业国,董事长。 被告:青州吉宏华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玲珑山中路14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方月。 被告: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 法定代表人:茹旭聪,总经理。 被告: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洋龙村。 法定代表人:王焕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吉宏华方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原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祝卫华 审 判 员 蔡 霞 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