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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艳红与秦德才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烈执字第00200-1号 央求执行人:许艳红,女,1974年2月10日出世,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 被执行人:秦德才,男,1970年4月10日出世,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安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烈执字第00200-1号

央求执行人:许艳红,女,1974年2月10日出世,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

执行人:秦德才,男,1970年4月10日出世,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5)烈民一初字第00013号的民事裁决书,在执行许艳红与秦德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秦德才的房产、贷款、车辆等财富停止了查问,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秦德才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顺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富可供执行时即复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5)烈民一初字第00013号的民事裁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徐中明

审讯员  邵吉顺

审讯员  张 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慧

附相干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实用于下列范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采纳起诉;

(四)顾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许不准许撤诉;

(六)进行或许终结诉讼;

(七)补正裁决书中的笔误;

(八)进行或许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许不予执行仲裁判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迫执行效能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余需求裁定处置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能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讯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行动裁定的,记入笔录。

2、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央求人撤销央求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工作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哺养费案件的权益人死亡的;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