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利益,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撤销本院(2013)台路商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邵金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邵金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审 判 长 张 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