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大厂执字第165-1号 代表人宋琳,行长。 委托代理人丁斌,该行副经理。 被执行人顿桂香。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效能的(2014)大厂民初字第757号民事裁决书,于2014年8月13日,以(2014)大厂民初字第7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顿桂香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京哈路北天子庄园24-1-301号屋宇(产权证号燕字第××号),因被执行人顿桂香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实行所确定的工作并要求法院拍卖前述被查封房产用于归还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富的规则》第一条规则,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张如敏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京哈路北天子庄园24-1-301号屋宇一套(产权证号燕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张宝云 审讯员 冯爱民 审讯员 胡 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