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夫妻独特财富位于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东路33号乐家湾南院×号楼×单元×室屋宇一套(价值175000元)归被告吕某甲一切,被告吕某甲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鲍某某屋宇补救款87500元。 六、被告吕某甲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鲍某某住房公积金36819.11元。 七、被告吕某甲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鲍某某为认购位于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东路39号天桥丽景商住小区×号楼×号屋宇而缴纳的首付款的一半即50000元。 八、采纳原告鲍某某的其余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鲍某某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马雪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处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无关部门停止调停或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停止调停;如感情确已分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景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迫害、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余招致夫妻感情分裂的情景。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累赘必要的生存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副,累赘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定;协定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 对于子女生存费和教育费的协定或裁决,不障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定或裁决原定数额的正当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看望子女的权益,另一方有帮忙的工作。 行使看望权益的模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定;协定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 父或母看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肥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看望的权益;进行的事由隐没后,应当复原看望的权益。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独特财富由双方协定解决;协定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富的详细情况,关照子女和女方权力的准则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解决子女抚养效果的若干详细意见》第七条第一款子女哺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践需求、父母双方的累赘才干和外地的实践生存水平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申请所依据的理想或许反驳对方诉讼申请所依据的理想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没有证据或许证据无余以证实当事人的理想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裁决、裁定和其余法律文书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裁决、裁定和其余法律文书指定的时期实行其余工作的,应当支付迟延实行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