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131号 本院在执行黄某甲央求执行黄某乙对于离婚纠纷一案,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则的期限内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黄某乙将实行款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合计101400元汇入本院账号且该款已支付给央求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517号民事调停书和解并实行终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黄光兴 审讯员 韦耿明 审讯员 黄明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