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医疗费、住院伙食贴补费、营养费合计54217.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辨别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抵偿给原告周博颖10000元、余款44217.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辨别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畴内抵偿给原告周博颖;上述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抵偿金、交通费、残具费、肉体侵害抚慰金合计133429.6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辨别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抵偿残余限额内抵偿原告110000元,余款23429.6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辨别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畴内抵偿给原告周博颖。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确定民事侵权肉体侵害抵偿责任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辨别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变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死亡伤残抵偿限额内抵偿原告周博颖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抵偿金、交通费、残具费、肉体侵害抚慰金合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辨别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抵偿限额内抵偿原告周博颖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抵偿金、交通费、残具费、肉体侵害抚慰金合计23429.69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辨别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变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医疗费用限额内抵偿原告周博颖医疗费、住院伙食贴补费、营养费合计10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辨别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抵偿限额内抵偿原告周博颖医疗费、住院伙食贴补费、营养费合计44217.80元。 本案受理费5330元,由原告周博颖累赘1608元,由被告梁雄姿累赘3722元。 上述债务,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富所在地人民法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央求的,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审 判 长 朱悄然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人民陪审员 黄玉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虹旭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作交通事变形成人身伤亡、财富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抵偿;无余的部分,依照下列规则承担抵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变的,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抵偿责任;双方都有过失的,依照各自过失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变,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失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抵偿责任;有证据证实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失的,根据过失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抵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失的,承担不超越百分之十的抵偿责任。 交通事变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抵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侵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放大的收入,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贴补费、必要的营养费,抵偿工作人应当予以抵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添加生存上需求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丢失休息才干招致的收入损失,包含××抵偿金、××辅佐器具费、被扶养人生存费,以及因痊愈护理、继续治疗实践发作的必要的痊愈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抵偿工作人也应当予以抵偿。 受害人死亡的,抵偿工作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抵偿本条第一款规则的相干费用外,还应当抵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存费、死亡补救费以及受害人亲属操持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余正当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许死者近亲属遭受肉体侵害,抵偿权益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抵偿肉体侵害抚慰金的,实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确定民事侵权肉体侵害抵偿责任若干效果的解释》予以确定。 肉体侵害抚慰金的申请权,不得让与或许承袭。但抵偿工作人已经以书面模式承诺给予金钱抵偿,或许抵偿权益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联合病历和诊断证实等相干证据确定。抵偿工作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抵偿数额,依照一审法庭答辩终结前实践发作的数额确定。器官性能复原训练所必要的痊愈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余后续治疗费,抵偿权益人可能待实践发作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实或许鉴定论断确定肯定发作的费用,可能与已经发作的医疗费一并予以抵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实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能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如实践放大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依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实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能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反或许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则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许雇佣护工的,参照外地护工从事等同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准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许鉴定机构有明白意见的,可能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复原生存自理才干时止。受害人因××不能复原生存自理才干的,可能根据其年龄、××状况等要素确定正当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越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联合配制××辅佐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许转院治疗实践发作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无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合乎。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贴补费可能参照外地国度机关普通任务人员的出差伙食贴补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当地治疗,因主观缘由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践发作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正当部分应予抵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