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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博颖与梁英姿、梁色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本院以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申请所依据的理想或许反驳对方诉讼申请所依据的理想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许证据无余以证实当事人的理想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对于本案

本院以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申请所依据的理想或许反驳对方诉讼申请所依据的理想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许证据无余以证实当事人的理想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对于本案民事抵偿责任如何承担的效果。认定交通事变的责任是交警部门的法定职责,其依职权作出的责任认定,证实力要大于其余证据,在没有足以反驳的雷同证据时,应当予以采用。被告梁雄姿、梁色武主张第三人陈丽霞应当承担事变等同责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交警部门作出被告梁雄姿承担事变全副责任,周博颖不承担事变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变形成人身伤亡、财富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抵偿;无余的部分,依照下列规则承担抵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变,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失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抵偿责任……”故本案中原告的正当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辨别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给原告,无余部分,因闹事车辆桂A×××××在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辨别公司处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辨别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畴内抵偿给原告,仍有无余的,由负事变全副责任的被告梁雄姿承担抵偿责任。

二、对于原告诉请的各项抵偿金额应当如何计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以及参照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路线交通事变人身侵害抵偿名目计算标准》(以下简称《抵偿标准》)的规则停止确定。

1、医疗费,根据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联合病历和诊断证实等相干材料,原告主张住院时期医疗费为43885.30元、门诊费为1632.5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医疗费算计为45517.80元。

2、住院伙食贴补费,原告前后住院67天,应为6700元(100元/天×67天)。

3、营养费,综合原告的伤残情况及医院的《入院疾病证实书》,现原告主张3000元过高,本院酌定营养费为2000元。

4、护理费,对于护理时间的认定,原告住院67天,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入院疾病证实书》中仅载明“住院时期留陪人壹名”,护理时期应为67天。原告主张护理费用应按150元/天计算,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应参照《抵偿标准》中“居民效劳和其余效劳业”的标准计算,即6637.04元(36157元/年÷365天×67天)。同时,因原告提供的住院费用清单中蕴含“Ⅰ级护理”40元、“Ⅱ级护理”236元,算计276元,该笔费用应在护理费中予以扣除。原告另主张住院时期发生的医院护工费408元,因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入院疾病证实书》中载明“住院时期留陪人壹名”,上述护工费408元属于重复主张,本院不予反对,故护理费应为6361.04元。

5、误工费,对于误工时间的认定,原告住院67天,同时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入院疾病证实书》中载明“全休2月”,误工时间应为127天。原告所在单位为南宁征途人力资源咨询效劳有限责任公司,应参照《抵偿标准》中“居民效劳和其余效劳业”的标准计算,即12580.65元(36157元/年÷365天×127天)。

6、鉴定费,原告提供有相应鉴定发票,本院对此予以认可。

7、××抵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丢失休息才干程度或许伤残等级,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摆布收入或许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抵偿权益人举证证实其住所地或许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摆布收入或许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抵偿金可能依照其住所地或许经常居住地的相干标准计算。原告经鉴定,因本次交通事变挫伤造成九级伤残,且原告在交通事变发作前在南宁市任务、生存已持续一年以上,故××抵偿金为93220元(23305元/年×20年×20%)。

8、交通费,应以与就医地点、时间相对应的正式票据为准,但本案原告就医治疗确会发生相干费用,本院酌定为500元。

9、鞋子损失费,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鞋子因本案交通事变毁损,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反对。

10、残具费,原告提供有坐便椅的发票,联合原告的伤残情况,本院对此予以认可。钢管床并非原告住院治疗的必须品,对该项费用,本院不予反对。故残具费应为68元。

11、肉体侵害抚慰金,本案交通事变招致原告××以及流产,给原告带来必定的肉体痛苦,属于可要求肉体侵害抚慰金的范畴。但原告主张60000元数额过高,本院综合思考侵权人的过失程度,损害的手腕、场所、行为模式及本地平均生存水平,酌定为20000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