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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蓝嵩华、唐稔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161号 央求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住所地:武鸣县城厢镇灵源路西段7号。 法定代表人韦辉国,行长。 被执行人蓝嵩华。 被执行人唐稔胜。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161号

央求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住所地:武鸣县城厢镇灵源路西段7号。

法定代表人韦辉国,行长。

被执行人蓝嵩华。

被执行人唐稔胜。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蓝嵩华、唐稔胜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蓝嵩华、唐稔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蓝嵩华、唐稔胜在规则的期限内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实行工作。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副执行终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裁决书执行终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黄明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