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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扶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14日被刑事扣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扶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14日被刑事扣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晟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韦某在扶绥县柳桥镇上屯村上屯屯将一小包毒品冰毒以100元的价钱卖给何某。何某因人在南宁,遂叫张某帮取货后隐匿到一部灰彩色诺基亚直板手机中,后由农某经过班车托运到南宁市,何某前来取货时被公安侦察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重,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3克。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

关于指控的理想,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相干书证等证据材料,并经出庭反对公诉的代理检察员宣读、出示。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韦某明知是毒品冰毒,仍停止贩卖,其行为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则,犯罪理想分明,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清查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理想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下午15时许,吸毒人员何某经过电话联络在扶绥县柳桥镇上屯村上屯屯的被告人韦某,向韦某赊购份量为100元的毒品冰毒。何某因人在南宁市,遂叫张某帮取货后隐匿在一部灰彩色诺基亚直板手机中,后由农某经过班车托运到南宁市,何某前去取货时被公安侦察人员当场查获。经秤重,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3克。经测验,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韦某归案后照实招认其向何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理想。

另查明,直到案发,何某还未将毒资100元付给韦某。

上述理想,被告人韦某在庭审进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议书,证人何某、张某、农某等人的证言,反省笔录,扣押清单,秤重、提取毒品可疑物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相片,告知笔录,手机通话记载清单,辨认身份笔录及辨认相片,测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询问进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被告人韦某的供述,户籍证实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韦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向他人贩卖大批毒品,其行为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则,造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被告人韦某归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并当庭认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则,可能从轻处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理想、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讯员  黄忠信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何先萍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作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许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许其余大批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情节重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然而照实供述自己罪状的,可能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状,避免顺便重大后果发作的,可能减轻处分。

第五十二条判处分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议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裁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许分期交纳。期满不交纳的,强迫交纳。关于不能全副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分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的财富,应当随时追缴。假设因为遭逢不能顺从的灾祸交纳确实有艰巨的,可能酌情放大或许罢黜。

第六十一条关于犯罪分子决议刑罚的时分,应当根据犯罪的理想、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本法的无关规则判处。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