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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小苟与稂润次、桂林市餐具消毒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141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0×××16,开户行:农行桂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141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0×××16,开户行:农行桂林分行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阳志斌

人民陪审员  蒙 莹

人民陪审员  苏 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戴 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