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邓国强与邓焕飞、刘月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二)关于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应如何分担的问题。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

(二)关于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应如何分担的问题。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桂A×××××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保广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人保广西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邓国强各项经济损失55434.41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3582元、误工费19010.96元、护理费6961.45元、交通费2600元、坐厕椅及拐杖费用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保险公司赔偿后,超出保险公司赔偿限额范围的52266.92元(107701.33元-55434.41元),因被告邓焕飞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对造成损害的结果作用较大,本院确认被告邓焕飞对超出保险公司赔偿限额范围的部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52266.92元×70%=36586.84元。扣减被告邓焕飞已支付原告的33100元,被告邓焕飞还应赔偿原告3486.84元。被告刘月美虽然是桂A×××××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但其已在事故发生前将车辆转卖并已交付被告邓焕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为受让人的被告邓焕飞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月美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邓国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5434.41元;

二、被告邓焕飞赔偿原告邓国强经济损失36586.84元,扣除已支付的33100元,被告邓焕飞还需赔偿原告邓国强人民币3486.84元;

驳回原告邓国强要求被告刘月美对被告邓焕飞赔偿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9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49元,鉴定费700元,合计2049元,由原告邓国强负担615元,被告邓焕飞负担1444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法院不再立案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698元(收款单位:崇左市财政局,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黄红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韦陈星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是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