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337号 原告广西鹏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行政核心区金花茶大道南端瑞海尚都2#楼2层。 法定代表人苗壮。 委托代理人蒙鹏宇,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昆龙,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彦澄。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鹏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辛彦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鹏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央求撤回对被告辛彦澄的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则的范畴外行使自己的诉讼权益,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鹏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辛彦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2元,减半收取计1051元,由原告广西鹏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累赘。 审讯员 方 爵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