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商初字第450号 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L405室。 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刚,男,生于1977年1月17日,汉族,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卜庆芳,女,生于1985年11月1日,汉族,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云南中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云南海归创业园1幢3楼322-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钊,总经理。 被告:杨文钊,男,生于1964年11月23日,汉族,居民,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普金富,男,生于1982年11月14日,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中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租赁公司)、杨文钊、普金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刚、卜庆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远租赁公司、杨文钊、普金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中远租赁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与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CNTJ-HZ/20131122YN00529的《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一份,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山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生产QTZ5612标准节144套,总价款103.68万元,被告杨文钊、普金富为该融资租赁合同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中远租赁公司在支付首付租金200395.2元后,剩余租金按合同项下《首期款明细及租赁支付表》按月支付。但自2014年8月份起被告中远租赁公司不再按期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拒不还款。截止2015年3月2日,被告中远租赁公司已产生逾期租金161509.8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剩余租金693533.68元。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远租赁公司支付逾期租金161509.8元及相应逾期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中远租赁公司支付剩余租金693533.68元;3、判令被告杨文钊、普金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远租赁公司、杨文钊、普金富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1份,证实承租人为被告中远租赁公司,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盖章签名的签字的《租赁物件接收确认书》4份,被告中远租赁公司接收标准节144套。根据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被告杨文钊、普金富对上述融资租赁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根据原告原告提供的《银行自动转帐授权书》1份、《首付款明细及支付表》4份,证明被告接收了租赁物,并按期还款,且授权原告从被告帐户中扣取到期费用。根据4份《首付款明细及支付表》,证实被告中远租赁公司CNTJ-HZ/20131122YN00529-1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2月15日每期租金14684.95元,共计73424.75元,逾期利息3583.13元。CNTJ-HZ/20131122YN00529-2,2014年9月15日逾期租金4113.01元,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2月15日每期逾期租金4939.53元,共计28810.66元,逾期利息1456.14元。CNTJ-HZ/20131122YN00529-3,自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2月20日,每期逾期租金4939.53元,共计29637.18元,逾期利息1457.17元。CNTJ-HZ/20131122YN00529-4,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2月20日每期逾期租金4939.53元,共计29637.21元,逾期利息1457.17元。共累计产生逾期租金161509.77元,逾期利息7953.61元,未到期租金693533.6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