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横法执字第166-1号 央求执行人张兆英。 被告陈兆峰。 被执行人陈丽梅。 央求执行人张兆英与被执行人陈兆峰、陈丽梅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作法律效能的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横民一初字第1932号民事调停书向被执行人陈兆峰、陈丽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实行工作,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实行。本院在案件执行进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停止了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但无奈处理,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富,且央求执行人也无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余财富线索。 本院以为,根据当事人的央求,本院已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但无奈处理,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财富,央求执行人也无奈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的线索,本案暂不具有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顺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横民一初字第1932号民事调停书本次执行顺序。 终结本次执行顺序后,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或原不具有执行条件的财富现已具有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完成的债权向本院央求从新立案,复原央求从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央求书或其余具有复原执行条件的证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长 唐红莲 审讯员 黄 登 审讯员 谢中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小霞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通过财富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富,在央求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许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同意后,可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顺序。 按照前款规则终结执行后,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的,可能再次央求执行。再次央求不受央求执行时效时期的限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