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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核心支公司与邓进聪追偿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本院以为,一、对于原告华安保险崇左公司能否对被告邓进聪享有追偿权的效果。本案中,被告邓进聪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招致本案交通事变的发作,其行为违犯了《路线交通平安法》的无关规则。原告华安保险崇左公司

本院以为,一、对于原告华安保险崇左公司能否对被告邓进聪享有追偿权的效果。本案中,被告邓进聪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招致本案交通事变的发作,其行为违犯了《路线交通平安法》的无关规则。原告华安保险崇左公司与被告邓进聪、受害人王某、黄某达成调停协定,抵偿王某、黄某各项损失30731.2元。该案虽以调停的方式作出原告华安保险崇左公司的抵偿工作,但原告华安保险崇左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抵偿王某、黄某的经济损失30731.2元是基于法律强迫性规则,其被迫抵偿受害人王某、黄某具备前提条件,即保管对致害人的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则,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历驾驶机动车发作交通事变的,当事人申请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抵偿,人民法院应予反对;保险公司在抵偿范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反对。《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迫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历或许酒醉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根据上述两条规则,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抵偿王某、黄某的经济损失后,依法对侵权人被告邓进聪享有追偿权。

二、对于原告追偿权范畴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迫保险条例》的规则,保险公司依法承担的是无过失责任。即不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变中能否有过失以及过失程度大小,保险公司都应在相应的责任限额范畴内承担抵偿责任。而且,应该明白的是,保险公司的此项抵偿工作,属于法定的代偿工作。在特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就此代偿工作向投保人行使追索权。联合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署的《交通事变责任强迫保险合同》条款,只需被保险的车方负有事变责任而且不论其负的是次要责任、主要责任或全副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在交强险抵偿限额内承担保险抵偿责任,保险公司的此项法定抵偿工作在分担了投保人的危险的同时,实践上也罢黜了第三人应该自担的部分责任。而关于投保人来说,保险的目标在于扩散危险。普通情况下,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案件中的侵权人承担抵偿责任的基础是其在事变中的过失程度,因此,在交强险情景之下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时,保险公司向侵权人主张的退赔数额若超越根据事变责任、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抵偿责任的数额,则与保险扩散危险的基本目标相悖。因此,在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时,其追偿数额不应超越侵权人在事变中本应承担的民事抵偿的数额。本案被告邓进聪负事变主要责任,本院确定其承担70%民事责任,因此,原告华安保险崇左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后行代偿王某、黄某的经济损失30731.2元中,其可能主张退赔的数额应为70%,即21511.84元。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路线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邓进聪支付给原告华安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核心支公司垫支款21511.84元。

案件受理费568元,因实用繁难顺序审理减半收取284元,由被告邓进聪承担。

上述寒暄款项,工作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实行终了,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确定的实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富所在地人民法院央求执行,逾期则视为坚持权益,法院不再立案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68元(收款单位:崇左市财政局,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央求的,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代理审讯员  黄红才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贵勇

附:相干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失损害他人民事权力,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路线交通平安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作交通事变形成人身伤亡、财富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抵偿;无余的部分,依照下列规则承担抵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变的,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抵偿责任;双方都有过失的,依照各自过失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变,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失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抵偿责任;有证据证实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失的,根据过失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抵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失的,承担不超越百分之十的抵偿责任。

交通事变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抵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景之一招致第三人人身侵害,当事人申请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抵偿,人民法院应予反对: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历或许未取得相应驾驶资历的;

(二)醉酒、服用国度控制的肉体药品或许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作交通事变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作交通事变的。

保险公司在抵偿范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反对。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时期自保险公司实践抵偿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迫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迫保险责任限额范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历或许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时期闹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作路线交通事变的。

有前款所列情景之一,发活路线交通事变的,形成受害人的财富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抵偿责任。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