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称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帐号:01×××28),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央求的,则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审 判 长 唐东旭 人民陪审员 梁明斌 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农 琳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依照合同的商定或许按照法律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的权益和工作关系,享有权益的人是债权人,负有工作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合同的商定或许按照法律的规则实行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理想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卦、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惹起合同关系变化的理想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能否实行发作争议的,由负有实行工作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作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答辩终结,应当依法作出裁决。裁决前可以调停的,还可能停止调停,调停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