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各项,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如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富所在地人民法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28),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央求的,则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审讯员 唐东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农 琳 附相干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依照商定片面实行自己的工作。 当事人应当遵照老实信誉准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标和买卖习气实行通知、帮忙、窃密等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工作或许实行合同工作不合乎商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实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许抵偿损失等守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答辩终结,应当依法作出裁决。裁决 前可以调停的,还可能停止调停,调停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