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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瑞汽车培修有限公司与潘红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上述债务,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

上述债务,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富所在地人民法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称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28)。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央求的,则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审讯员  唐东旭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晓斌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依照商定片面实行自己的工作。

当事人应当遵照老实信誉准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标和买卖习气实行通知、帮忙、窃密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依照定作人的要务实现任务,交付任务成绩,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含加工、定作、修缮、复制、测试、测验等任务。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施、技术和劳力,实现主要任务,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任务交由第三人实现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实现的任务成绩向定作人担任;未经定作人赞同的,定作人也可能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可能将其承揽的辅佐任务交由第三人实现。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佐任务交由第三人实现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实现的任务成绩向定作人担任。

《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商定留置财富后的债务实行时期;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白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实行债务的时期,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存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实行的,留置权人可能与债务人协定以留置财富折价,也可能就拍卖、变卖留置财富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富折价或许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答辩终结,应当依法作出裁决。裁决前可以调停的,还可能停止调停,调停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申请所依据的理想或许反驳对方诉讼申请所依据的理想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没有证据或许证据无余以证实当事人的理想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