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广西佳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18日至2013年9月5日止;以本金25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6日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三、驳回原告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1574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为56574元,由被告广西佳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0元、原告南宁城建东元世纪商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574元。 上述各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28),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唐东旭 人民陪审员 梁明斌 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农 琳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 第四个问题第二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