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其与蓝志锋、蒙柏南、蓝艳红、蓝海、蓝小龙、罗玉珍、罗邦春经蓝某甲引见后合伙从覃某甲处租赁了位于兴宁区东沟岭八角碌山地周围的一块155平方米地块的理想,因整个进程均由蓝某甲代表覃某甲与罗某等人商谈,罗某并未见到覃某甲本人,也未能与覃某甲或蓝某甲签署土地租赁合同,罗某、蓝志锋、蒙柏南、蓝艳红、蓝海、蓝小龙、罗玉珍、罗邦春已实践支付31万元给蓝某甲。 2、证人覃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以每平方米1200元的价钱从邓彬友处租赁了位于兴宁区东沟岭八角碌山地周围的一块250平方米地块的理想,已支付邓彬友租金30万元。后因了解到该地不能用于建房,其多次向邓彬友催要租金,后在蓝某甲将其从邓彬友处租赁的250平方米的土地租赁给马山老乡后,蓝某甲代邓彬友退还了土地租金总计29.7万元。 3、证人蓝某丙的证言,证明其经蓝某甲引见后从蓝某甲处提及的地主处租赁了位于兴宁区东沟岭八角碌山地周围的一块82.15平方米地块的理想,其已实践支付11万元给蓝某甲。 4、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蓝某甲、蒙荣强、蓝某丁经蓝某甲引见后合伙从蓝某甲提及的地主处租赁了位于兴宁区东沟岭八角碌山地周围的一块140平方米地块的理想,因整个进程均由蓝某甲代表地主与唐某、蓝某丁等人商谈,唐某并未见到地主本人,也未能与地主或蓝某甲签署土地租赁合同,唐某已实践支付5.6366万元给蓝某甲。 5、证人蓝某丁的证言,证明其与蓝某甲、唐某、“阿八”经蓝某甲引见后合伙从蓝某甲提及的地主处租赁了位于兴宁区东沟岭八角碌山地周围的一块140平方米地块的理想,因整个进程均由蓝某甲代表地主与唐某、蓝某丁等人商谈,蓝某丁并未见到地主本人,也未能与地主或蓝某甲签署土地租赁合同,蓝某丁已实践支付5.6366万元给蓝某甲。 6、证人蓝某戊的证言,证明其经蓝某甲引见后从蓝某甲处提及的地主处租赁了位于兴宁区东沟岭八角碌山地周围的一块91平方米地块的理想,其已实践支付5万元给蓝某甲。 7、证人蓝某己的证言,证明其与罗东亮从蓝某甲处租赁了位于兴宁区东沟岭八角碌山地周围的一块约100平方米地块的理想,其已实践支付7万元给蓝某甲。 8、证人蓝某庚的证言,证明其为蓝某甲的儿子,2013年,罗东亮在蓝某甲家给了蓝某甲7万元现金,蓝某甲协助马山老乡向邓彬友租赁了位于兴宁区东沟岭八角碌山地周围的土地用于建房。 9、证人潘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与潘某乙、黄某乙、莫某、覃某乙、张某、黄某丙经蓝某甲引见后从蓝某甲处提及的地主处租赁了位于兴宁区东沟岭八角碌山地周围的一块104平方米地块的理想,其已实践支付20.2万元给蓝某甲。 10、证人潘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与潘某甲等七人经蓝某甲引见后从蓝某甲处租赁了位于兴宁区东沟岭八角碌山地周围的一块104平方米地块的理想,其已实践支付4.2万元给潘某甲,由潘某甲再将钱支付给蓝某甲。 11、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与潘某乙、潘某甲、莫某、覃某乙、张某、黄某丙经蓝某甲引见后从蓝某甲处提及的地主处租赁了位于兴宁区东沟岭八角碌山地周围的一块104平方米地块的理想,已实践支付20.2万元给蓝某甲,其本人已支付2万元。 12、证人莫某的证言,证明其与潘某乙、潘某甲、黄某乙、覃某乙、张某、黄某丙经蓝某甲引见后从蓝某甲处提及的地主处租赁了位于兴宁区东沟岭八角碌山地周围的一块104平方米地块的理想,已实践支付20.2万元给蓝某甲,其本人已支付2万元。 13、证人覃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与潘某甲等人一同租赁了位于兴宁区东沟岭八角碌山地周围的一块104平方米地块的理想,其已支付3万元给潘某甲,由潘某甲支付租金给蓝某甲,其从潘某甲处据说该地是从蓝某甲处租赁的。 1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与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一同租赁了位于兴宁区东沟岭八角碌山地周围的一块104平方米地块的理想,其与黄某丙已支付3万元给潘某甲,由潘某甲支付租金给蓝某甲,其从潘某甲处据说该地是从蓝某甲处租赁的。 15、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明其与潘某甲、黄某乙、张某等人一同租赁了位于兴宁区东沟岭八角碌山地周围的一块104平方米地块的理想,其与张某已支付3万元给潘某甲,由潘某甲支付租金给蓝某甲,其从潘某甲处据说该地是从蓝某甲处租赁的。 16、证人蓝某辛的证言,证明蓝某辛与蓝某甲从邓彬友处租赁了位于兴宁区东沟岭八角碌山地周围的一块1130平方米地块的理想,其与蓝某甲已实践支付110万元租金给邓彬友,其未与邓彬友签署租赁合同,邓彬友也未向其出具收条。 17、证人蓝某壬的证言,证明蓝某甲因向邓彬友租赁了位于兴宁区东沟岭八角碌山地周围的一块土地而向蓝某壬借款42万元,后因蓝某甲无奈归还所欠债务,蓝某甲便将其向邓彬友所租的部分土地(约270平方米)转租给蓝某壬折抵借款,随后,蓝某壬再次以6万余元的价钱经过蓝某甲从邓彬友处租赁了部分土地,蓝某壬将自己建房所剩土地无偿赠予蓝艳丽建房。 18、证人苏某甲的证言,证明苏某甲及苏某乙经蓝某甲引见后,由蓝某甲先向邓彬友租赁了位于兴宁区东沟岭八角碌山地周围的一块土地,后苏某甲、苏某乙区分从蓝某甲处转租了该土地,苏某甲从蓝某甲处租用的面积为125平方米,租金为25万元,其已实践支付蓝某甲土地租金19.5万元。苏某乙从蓝某甲处租用的面积为100平方米,租金为20万元,苏某乙已实践支付蓝某甲土地租金20万元。 19、证人苏某乙的证言,证明苏某乙及苏某甲经蓝某甲引见后,从蓝某甲与邓姓老板处购置了位于兴宁区东沟岭八角碌山地周围的一块土地,苏某甲从蓝某甲与邓姓老板处购置的土低空积为125平方米,租金为25万元,苏某甲已实践支付蓝某甲土地金十几万元。苏某乙从蓝某甲处购置的土低空积为100平方米,租金为20万元,苏某乙已实践支付蓝某甲土地金20万元。 20、证人黄某丁的证言,证明东沟岭八角碌旧东沟岭小学附近外来户被撤除违法建筑所占地块是他们鸡村一、七队的团体土地。这块地原来在束缚前后就由咱们鸡村的村民垦荒进去停止耕种的,依照国度之前制订的“谁垦荒谁耕种”的准则,因此,这块地不时由他们鸡村村民在耕种、利用。大略到了2009年,这块地被鸡村一队的村民邓彬友等几个体出资平坦好预备建农贸市场。后因因为办不了相干手续,建不了农贸市场,这块地就被闲置上去了。起初其也不知道这块地在什么时分被什么人租给当地人建了很多楼房,到2013年政府要撤除这些违法建筑时其才知道。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分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