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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蓝某甲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2、证人韦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三月份的时分,也就是刚过完元宵节不久,其一个老乡蓝某甲打电话给其说,在南宁市兴宁区鸡村一队有地出租建房,并叫其过去看一看。于是,其就和一个叫廖某的冤家一同离开蓝某甲讲的地

2、证人韦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三月份的时分,也就是刚过完元宵节不久,其一个老乡蓝某甲打电话给其说,在南宁市兴宁区鸡村一队有地出租建房,并叫其过去看一看。于是,其就和一个叫廖某的冤家一同离开蓝某甲讲的地方停止实地调查。他们看见位于兴宁区鸡村一队一个叫“东沟岭”的地方,有很多他们的马山老乡在那里租地建了房。在他们建房的地方离原东沟岭小学不远处还剩下一块91平方米已经平坦好的的地块,蓝某甲带他们看了那块地。其问这些地是不是都有手续。蓝某甲就是这些地都是本地村民的山地,没有什么手续,2000元钱一平方米,可能永世性居住,他们都是这么建的,没有什么效果。于是其和廖某商量后,决议一同买剩下的那块地建房。在看完地后两天,其和廖某以及廖某一个叫陆朝芬的冤家一同在蓝某甲位于东沟岭的家里交了5万元的定金给蓝某甲。蓝某甲也写了一张收据给他们。大略又过了一个多月,如同是四月二十几号,其和廖某、廖某的丈夫以及陆朝芬在蓝某甲家里交完了剩下的13.2万元租金给地的客人陆某,并与陆某签署了租地合同,同时陆某写了一张共收到廖某租金18.2万元钱的收款收据。交完钱后五六天他们就末尾在那块地上开工建房了。7月份,当其的房子建到第二层的时分,就有政府部门的人上去贴通告说他们建的房子是违章建筑,要撤除。因为他们拿不出任何非法的土地及建房手续,其和另外几个老乡的房子于7月24号被政府撤除了。

3、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曾某、蓝某乙能与蓝小凤、蓝志平、蓝电明等人经蓝某甲的引见,以50万元的价钱从陆某、蓝某甲处租赁了位于兴宁区东沟岭八角碌山地周围的一块250平方米地块的理想,曾某、蓝小凤、蓝志平、蓝电明已实践支付27.1万元给陆某、蓝某甲。

4、证人蓝某乙能的证言,证明其与蓝福、蓝群、蓝健富、蓝群星五人经蓝某甲引见后合伙与曾某独特从陆某、蓝某甲处租赁了位于兴宁区东沟岭八角碌山地周围的一块250平方米地块的理想,其与蓝福、蓝群、蓝健富、蓝群星五人已实践支付25万元给陆某、蓝某甲。

5、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明经蓝某甲引见后从陆某处租赁了位于兴宁区东沟岭八角碌山地周围的一块104平方米地块的理想,其已实践支付17万元给陆某、蓝某甲。

(三)被告人供述和分辩

1、被告人陆某的供述,证明其在蓝某甲的协助下,将位于兴宁区东沟岭八角碌山地周围的总计450平方米地块以租赁方式转让给曾某、蓝某乙能、黄某甲、韦某、廖某,陆某与蓝某甲总计获得租金87.3万元,其中陆某个体获得租金约50.7万元。其租地给曾某等人齐全是个体行为,没有通过任何一级政府和部门的同意,也没有操持任何相干非法手续,7月底的时分,政府部门就将曾某等人所建的屋宇停止强拆了。

2、被告人蓝某甲的供述,被告人蓝某甲的供述,证明其与蓝艳丽、苏某甲、苏宏成等人凑了125万元现金给邓彬友,租了鸡村一队的一块地。此外,其还引见老乡跟邓彬友租了另外两块地起房子。那两块地邓彬友每平方米收1200元钱,并全权由邓的手下陆某担任。起初陆某要求每平方米收2000元,多进去的那部分钱每平方米给其200元钱的好处费,陆某自己就每平方米拿600元钱的好处费。之后其伙同陆某将位于兴宁区东沟岭八角碌山地周围的总计450平方米地块以租赁方式转让给曾某、蓝某乙能、黄某甲、韦某、廖某的理想,总计获得租金87.3万元,其中蓝某甲个体获利约3.4万元。

二、2012年底至2013年中,被告人蓝某甲以牟利为目标,违犯土地治理法规,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以租赁方式将兴宁区东沟岭八角碌山地周围的一块乡村团体用地合法转让给罗某、蓝艳红、蓝某丙、唐某、蓝某戊、罗东亮、潘某甲、蓝某壬、苏某乙、苏某甲等人,收取租金173.9732万元。其中,转让给罗某、蓝艳红等人的土低空积为155平方米,收取租金31万元;转让给蓝某丙的土低空积为92平方米,收取租金11万元;转让给唐某、蓝某丁等人的土低空积为140平方米,收取租金12.2732万元;转让给蓝某戊的土低空积为91平方米,收取租金5万元;转让给罗东亮的土低空积为104平方米,收取租金7万元;转让给潘某甲、潘某乙等人的土低空积为104平方米,收取租金20.2万元;转让给蓝某壬的土低空积330平方米,收取租金48万元;转让给苏某甲的土低空积为125平方米,收取租金19.5万元;转让给苏某乙的土低空积为100平方米,收取租金20万元。

上述理想,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一)书证

1、蓝某甲向蓝某丙出具的收条1张,证明2012年12月19日,蓝某甲向蓝某丙出具了其收到蓝某丙交来的租金7万元。

2、蓝某甲向兰志锋、蓝艳红、蓝海、蒙柏南、罗某、蓝小龙、罗玉珍、罗邦春出具的收条,证明2013年3月5日,蓝某甲向兰志锋、蓝艳红、蓝海、蒙柏南、罗某、蓝小龙、罗玉珍、罗邦春出具了其收到兰志锋、蓝艳红、蓝海、蒙柏南、罗某、蓝小龙、罗玉珍、罗邦春交来的租金合计31万元。

3、蓝某甲向唐某出具的收条一张,证明2013年3月16日,蓝某甲向唐某出具了其收到唐某交来的租金5.6366万元。

4、蓝某甲向蓝某丁出具的收条一张补充卷,证明2013年3月25日,蓝某甲向蓝某丁出具了其收到蓝某丁交来的租金5.6366万元。

5、邓彬友向覃某甲出具的收条一张,证明2011年10月25日,邓彬友向覃某甲出具了其收到覃某甲交来的东沟岭青苗补救费30万元的理想。

6、覃某甲向邓彬友出具的收条一张,证明2013年1月20日,覃某甲向邓彬友出具了其收到邓彬友退还的东沟岭青苗补救费29.7万元的理想。

7、蓝某甲、苏某乙、蓝某庚、蓝某壬、潘某甲的银行转账凭证,证明银行转款的理想。

8、南宁市兴宁区城市治理局出具的《对于考查东沟岭东三街蓝艳丽、蓝某壬、苏某甲三户用地情况的复函》证明蓝艳丽、蓝某壬、苏某甲三人在东三街四里所起屋宇均未操持任何相干用地手续,其中,蓝艳丽占地约100平方米,蓝某壬占地约1500平方米,苏某甲占地约200平方米。

9、兴宁区兴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对于鸡村八角碌地块情况的复函》,证明鸡村八角碌旧东沟岭小学西面被拆违法建筑和西南面自建房土地的树立行为未向兴宁区兴东街道办事处及鸡村村委停止报备,也未操持相干建房手续。

(二)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