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农垦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5-10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无法证明原告合法经过招拍挂方式获得涉案地块土地使用权;对证据1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据恰证明南宁市国土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涉案地块招拍挂,招拍挂行为合法有效。 被告宁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同意前两位被告的质证意见。我方依法参加涉案地块竞拍,招拍挂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合理合法。 原告对被告国土局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上记载事项不完整,并未客观反映土地使用情况,该地块并非无人使用的空地,而是已经进行建设的土地;对证据2中的处理笺真实性不认可,仅有区政府副主席签字、对请示文件,真实性无异议,恰证明涉案土地属于农垦局储备的土地,2005年我方与农垦集团签订的入区合同合法有效、对公告,真实性无异议,确实是其进行涉案地块拍卖时张贴的公告;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确实是涉案地块拍卖的相关文件,但,我方参加本次拍卖是因为农垦局称如果不参加就无法取得涉案地块使用权,一并被拍卖的六个地块中的五块都是按照实际使用人的用途进行的拍卖,只有本案涉案地块没有按照实际用途进行拍卖,且涉案地块并非按照净地交付,是虚假的,我方在该地块上建设了厂房、宿舍楼并建设了9年,被告宁雁勘察土地现场后其对前述土地使用情况是知晓的,仍然对于净地交付进行签字确认,其并非善意受让人,另外,宁雁为公务员身份,其是否能够合法受让土地进行经营,由法庭审查认定;对证据6无异议;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其主张,国土局对于涉案地块的情况不可能不知情,而是与宁雁恶意串通进行招拍挂;对证据8无异议。 被告农垦局对被告国土局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被告国土局出示的所有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恰证明国土局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地块进行招拍挂,原告也参加了涉案地块招拍挂,其未能成功竞买故未能获得涉案地块土地使用权,该结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宁雁对被告国土局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质证意见与农垦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对国土局出示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为这些证据确与双方的诉辩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本院亦将其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和划分责任的参考依据并在以下部分进行判定。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5年11月12日,农垦集团与宜尔家公司签订了《明阳工业区企业项目入区合同》,就宜尔家公司在明阳工业区投资建设家庭日用品生产项目进行协商,约定宜尔家公司向农垦集团预约一宗20亩的宗地,宜尔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为工业建筑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价格为3万元/亩,该价格包括安置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新增建筑用地有偿使用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国有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合同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宜尔家公司支付60%款项,余额由直接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宜尔家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农垦集团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两公司均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宜尔家公司依约向农垦集团付款,其中2005年12月28日付款25万元、2006年12月11日付款11万元。后,宜尔家公司开始实际使用该地块。 2006年3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发《关于广西南宁宜尔家工贸有限公司现代家庭日用品出口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桂环管字(2006)60号文件),同意项目建设。同年8月31日,明阳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下发通知,称宜尔家公司提交的总平面布置图符合工业区规划要求,同意其进行下一步各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2009年1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就宜尔家公司的现代家庭日用品出口基地项目向南宁市江南区建设局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该项目用地约19.37亩已经办理农转用手续,农垦局自向该项目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负责协调完善该项目的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如2年后仍无法完善,农垦局自行承担因此引发的一切责任。2010年8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下发《自治区关于南宁宜尔家工贸有限公司现代家庭日用品出口基地建设项目2010年基建投资计划的批复》(垦计发(2010)105号文),同意本年度宜尔家公司在明阳工业区建设面积为1300平方米的宿舍楼一栋。同年10月13日,宜尔家公司宿舍楼项目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筑面积为1323.11平方米,总投资62.08万元。同年10月28日,宜尔家公司的宿舍楼项目获得南宁市江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1年2月25日,江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向宜尔家公司宿舍楼项目颁发了《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 2011年12月21日,宜尔家公司位于明阳工业区的宿舍楼项目办理了竣工验收并备案。2013年5月20日,明阳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南宁宜尔家工贸有限公司现代日用品出口生产项目登记备案的批复》(明经复(2013)5号文),同意宜尔家公司现代化日用品出口生产项目备案。 2014年1月17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南宁市2014年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挂牌出售六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有位于明阳工业区平山一路南面的地块(与宜尔家公司所使用土地的位置一致),编号为GC2014-004,宗地号为450105102212GB00026,土地用途为家具制造业;2013年6月24日南宁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出具《占地权属列表》确认该宗地未确权。 2014年2月13日,宁雁报名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并就GC2014-004号宗地交纳了102万元竞买保证金;同日,宁雁出具了《土地现场踏勘声明》,表明其已进行了实地踏勘,已充分了解地块周边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及地表、地上情况的现状。同日,宜尔家公司同样报名参加了此块宗地的出让竞买。2014年2月17日,南宁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宁雁与宜尔家公司均获得了GC2014-004地块的竞买资格。2014年2月13日宜尔家公司报价28万元/亩竞买GC2014-004地块,2014年2月19日宁雁报价29万元/亩,宜尔家公司报价30万元/亩,宁雁再次报价31万元/亩。最终宁雁以31万元/亩竞买成功,总成交价为562.8872万元。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与宁雁在《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了出让成交。2014年2月24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与宁雁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