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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德姣与韦凤清、罗世璜财富侵害抵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兴民初字第74号 原告罗德姣,男,1936年7月3日出世,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寺山镇大本村民委大本村106号,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3607035431。 被告韦凤清。 被告罗世璜。 原告罗德姣诉被告韦凤清、罗世璜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兴民初字第74号

原告罗德姣,男,1936年7月3日出世,法学,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寺山镇大本村民委大本村106号,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3607035431。

被告韦凤清。

被告罗世璜。

原告罗德姣诉被告韦凤清、罗世璜财富侵害抵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罗德姣,被告韦凤清、罗世璜到庭加入诉讼。2015年8月4日,本院再次地下闭庭审理本案,原告罗德姣到庭加入诉讼,被告韦凤清、罗世璜不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德姣诉称,原告家承包他人的土地种植农作物。2012年12月,村里搞小水利树立,被告韦凤清要求原告划出承包的部分水田做渠道,原告不敢擅自做主,称要等水田客人回来再讲。被告韦凤清不赞同,非要做渠道经过原告承包的水田。原告在施工现场阻止施工,被告韦凤清便与原告打架,并将原告打伤。2012年12月16日,两被告拿锄头到原告家打烂原告家的大门,形成原告损失3000元。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申请两被告抵偿原告大门损失3000元。

被告韦凤清、罗世璜辩称,2012年12月15日,被告韦凤清被原告打伤头部,被告罗世璜过后并不在家,被告罗世璜直到12月16日晚才回到家中。12月17日凌晨才发作起初的韦凤清打伤罗德姣事情,上述理想在(2013)兴刑初字第2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决书中均有证可查。因此,12月16日,头缠纱布的被告韦凤清和尚未回到家中的罗世璜不能够独特拿着锄头去打烂原告的大门。此外,该刑事附带民事裁决书也没有被告韦凤清、罗世璜打烂的罗德姣的大门有多大,价值几何的内容。所以,只能是原告诬害两被告,申请法院采纳原告的诉讼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5日12时许,被告韦凤清因修建水沟通过原告罗德姣家租种他人的水田与原告夫妇发生争论并发作打架。原告的手臂被被告用镰刀割伤,被告的头部被原告用锄头打伤,后双方因医药费效果经村委会调停未果。同年12月17日凌晨,天刚蒙蒙亮,原告罗德姣、何凤青(原告妻子)及其孙子罗世朋(11岁)还在家中楼上劳动,被告韦凤清、罗世璜持休息工具,将其大门中部锄(铲)烂。罗世朋先下楼后,经过门口的缝隙看见是二被告在锄(铲)大门,便不敢开门。之后原告夫妇及罗世朋认为二被告已走远,便关上房门,不久遇上二被告,被告韦凤清便将原告罗德姣的左腿打成骨折。被告韦凤清的行为被清查刑事责任。

另查明,经本院现场勘查,被锄(铲)的大门高2.45米,宽1.22米。勘查完结后,本院向寺山镇寺山街富家木业的运营者黄少强考查,黄少强示意制造并装置好上述规格的一扇大门需求1500元。本院又向该镇另一家喜盈门家具店的运营者覃家富考查,覃家富示意制造并装置好上述规格的一扇大门需求1400元。

上述理想,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问难、(2013)兴刑初字第2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决书、本院向原告的妻子何凤青、孙子罗世朋以及村委干部罗诗汉、罗光德所做的考查笔录、本院向寺山镇两个家具店的运营者黄少强及覃家富所做的讯问笔萍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作为认定本案理想的依据。

本院以为,公民的物权遭到法律的维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两人以上独特实施侵权行为,形成他人财富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抵偿责任。被告韦凤清、罗世璜故意用休息工具,独特将原告的大门中部锄(铲)烂,形成原告大门损坏,原告妻子何凤青、孙子罗世朋以及村委干部罗诗汉、罗光德均对上述理想予以证明,本案理想分明,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物权,形成了原告的财富损失,依法应承担连带抵偿责任。关于抵偿的数额,本院经过向该镇两家家具店运营者的询价,得出制造并装置好与原告大门异样尺寸的一扇大门,法制,一家需求1500元,另一家需求1400元。参考两家家具店的报价,综合思考,由二被告抵偿原告大门损失1450元,较为正当。据此,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韦凤清、罗世璜连带抵偿原告罗德姣大门损失145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韦凤清、罗世璜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博闻

审 判 员  赵 延

人民陪审员  杨荣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覃明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度、团体、公家的物权和其余权益人的物权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侵犯。

第三十七条损害物权,形成权益人侵害的,权益人可能申请侵害抵偿,也可能申请承担其余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二人以上独特实施侵权行为,形成他人侵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