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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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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罗德民,重庆飙吉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合法民初字第07124号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 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苟晶晶,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合法民初字第07124号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

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苟晶晶,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德民,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重庆飙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牌坊路419号3幢3-10,组织机构代码59671873-3。

法定代表人胡杨,该公司经理。

被告黄彬,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黄绍梅,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黄开全,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速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中路九幢。

负责人任开亮,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罗德民、重庆飙吉物流有限公司、黄彬、黄开全、重庆速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  颜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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