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兴民初字第3126号 原告韦某。 被告谢某。 原告韦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6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韦某到庭加入诉讼,被告谢某不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月相识,××××年××月××日生养一个男孩取名为韦富森,××××年××月××日双方被迫登记结婚。婚后感情普通,被告不关心家庭,双方因经济效果,经常为生存琐事争持,2009年8月被告在广东打工时与原告大吵一架后,双不便没有了联络。原告不时抚养儿子至今,原告以为被告离家出奔五年,至今杳无音讯,双方感情已齐全分裂,遂诉至本院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时期无夫妻独特财富,亦无独特债权、债务关系需解决。 被告谢某在法活期限内未作问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月相识,××××年××月××日生养一个男孩取名为韦富森,××××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经济效果及为生存琐事经常发作争持。2009年8月双方再次发作争持后,被告分开原告外出,此后双方没有往来,也没有联络。被告分开原告后,婚生儿子韦富森随原告生存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齐全分裂为由诉至本院,申请本院依法反对其诉请。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外出住址不详,本院依法向被告布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闭庭传票。但被告在法活期限内未作问难,法制,亦不到庭加入诉讼。 庭审中,原告称其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时期无夫妻独特财富,亦无独特债权债务关系,但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上述主张。因被告未到庭与原告对质无关夫妻独特财富及债权、债务情况,故本院无奈查明原、被告夫妻独特财富及债权、债务关系情况。 上述理想,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无关证据和本院的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夫妻应当互相虔诚、互敬互爱、互相关心体恤对方,独特创造美好幸福的生存。但本案原、被告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经济效果及生存琐事发作争持,夫妻间没能建设真诚的夫妻感情,夫妻间发生矛盾后又临时分居,互不尽夫妻工作,法学,招致夫妻关系有名无实。据此,可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齐全分裂。原告起诉申请离婚,合乎无关法律规则,本院依法予以反对。因为原、被告婚生儿子韦富森临时随原告生存,离婚后,儿子韦富森仍随原告生存,无利于其身心肥壮生长。原告称其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时期无夫妻独特财富,亦无独特债权债务关系,但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上述主张。因被告未到庭与原告对质无关夫妻独特财富及债权、债务情况,为此,本院无奈查明原、被告夫妻独特财富及债权、债务关系情况,故对原告对于夫妻独特财富及独特债权、债务情况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经本院布告非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视为其坚持庭审举证、质证和停止法庭答辩的诉讼权益,不影响本院就已查明的理想,依法作出裁决。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则,裁决如下: 准予原告韦某与被告谢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韦富森随原告韦某生存,由原告韦某抚养。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韦某累赘(已交)。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部,账号:14×××0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央求的,则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本裁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登记结婚。 审 判 长 陈博闻 审 判 员 赵 延 人民陪审员 杨荣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覃明泽 附相干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无关部门停止调停或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停止调停;如感情确已分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景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迫害、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余招致夫妻感情分裂的情景。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益和工作。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效果发作争论不能达成协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力和双方的详细情况裁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累赘必要的生存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副,累赘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定;协定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 对于子女生存费和教育费的协定或裁决,不障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定或裁决原定数额的正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容许中途退庭的,可能列席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