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原告莫美英主张被告李建南与被告莫美英独特归还借款的效果。被告莫美英认可其以李建南的名义借款并出具借条,与被告李建南有关系,该行为属被告莫美英个体借款行为,借款发作时,被告莫美英与被告李建南已经离婚,不属于夫妻独特债务,故被告莫美英的行为发生的后果由被告莫美英承担,原告主张被告李建南承担归还借款工作,本院不予反对。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莫美英向原告黄丽升归还借款本金17300元; 二、被告莫美英向原告黄丽升支付守约金(迁延费)1200元; 三、采纳原告黄丽升对被告李建南的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黄丽升累赘7元,被告莫美英137元。 上述寒暄款项,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假设未按本案生效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许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富所在地人民法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1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央求的,则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代理审讯员 凌伟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为旭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非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工作或许实行合同工作不合乎商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实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许抵偿损失等守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6官方借贷的利率可能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域的实践情况详细把握,但最高不得超越银行同类存款利率的四倍(蕴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制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容许中途退庭的,可能列席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