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045-2号 原告杨晓丰。 被告李晓玲。 被告广西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康晨小区二巷18号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杨晓丰,法学,总经理。 原告杨晓丰诉被告李晓玲、广西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法制,原告杨晓丰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央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回对被告李晓玲、广西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则的范畴外行使自己的诉讼权益,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晓丰撤回对被告李晓玲、广西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6668元,减半收取计3334元,由原告杨晓丰累赘。 代理审讯员 凌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