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执字第01033号 央求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红旗南路2号。 担任人郭勤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玉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冯峰,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沈成。 被执行人宗环环。 被执行人沈跃。 央求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执行人沈成、宗环环、沈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353号民事裁决已经发作法律效能,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沈成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出借央求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4年11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67399.32元,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实践付款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保障借款合同》的商定计算)。二、被执行人宗环环、沈跃对被执行人沈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障人承担保障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37元,财富顾全费人民币4020元,算计诉讼费人民币9257元,法制,由被执行人沈成累赘,被执行人宗环环、沈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央求执行人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进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富停止了考查,查明沈跃、宗环环名下房产均设有抵押权,由另案首封,本案中不宜处理,沈跃名下有苏E×××××汽车1辆,但该车目前查找无着,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及贷款信息。本案未执行到位676656.32元及利息。 本院向央求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危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央求执行人。央求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顺序无异议。 上述理想,有各帮忙执行单位出具的财富查问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以为,法学,本案央求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维护,但债权的完成取决于被执行人能否有实行债务的才干。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顺序无异议,本次执行顺序应予终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2015)熟商初字第00353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财富后,央求执行人可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宇 审 判 员 王 芳 代理审讯员 唐慕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陶 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