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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黄某甲故意损伤一审刑事裁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本院以为,被告人陈某、黄某甲与同伙故意损伤他人身材肥壮,致二人轻伤,一人细微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造成故意损伤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黄某甲犯

本院以为,被告人陈某、黄某甲与同伙故意损伤他人身材肥壮,致二人轻伤,一人细微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造成故意损伤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黄某甲犯故意损伤罪的罪名成立。陈某、黄某甲与同伙故意损伤他人,造成了独特犯罪。在独特犯罪中,陈某、黄某甲踊跃实施了犯罪,是主犯,应依照其二人参加的全副犯罪处分。对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对于黄某甲是从犯的分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案发后,陈某、黄某甲被动投案,照实供述了犯罪理想,是自首,依法可能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被害人黎某戊、黎某丁等人因疑心梁某等人说他们龙州人的坏话而质问梁某等人,对事情的惹起有必定的过失,同时,陈某、梁某抵偿了被害人黎某戊、黎某丁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分。黄某甲与同伙持刀合法损害他人身材,致二人轻伤、一人细微伤,已经重大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其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则的缓刑实用的条件,故对黄某甲的辩护人倡导法院对其实用缓刑的分辩意见,本院不予反对。黄某甲被执行逮捕后,配合公安机关发手机短信规劝陈某到案接受逮捕,有普通立功体现,可能从轻或许减轻处分。综上,本院对陈某、黄某甲予以从轻处分。根据被告人陈某、黄某甲犯罪的理想、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解决自首和立功详细运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解决自首和立功若干详细效果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损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损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唐小舟

代理审讯员  甘祥杨

人民陪审员  吴东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倪咏媛

附:相干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损伤他人身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许以顺便仁慈手腕致人重伤形成重大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本法另有规则的,按照规则。

第二十五条独特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独特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独特差错犯罪,不以独特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照他们所犯的罪区分处分。

第二十六条组织、指导犯罪个人停止犯罪流动的或许在独特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独特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个人。

对组织、指导犯罪个人的首要分子,依照个人所犯的全副罪状处分。

关于第三款规则以外的主犯,应当依照其所参加的或许组织、指挥的全副犯罪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被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能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中,犯罪较轻的,可能罢黜处分。

被采取强迫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本人其余罪状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然而照实供述自己罪状的,可能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状,避免顺便重大后果发作的,可能减轻处分。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露他人犯罪状为,查证失实的,或许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余案件等立功体现的,可能从轻或许减轻处分;有严重立功体现的,可能减轻或许罢黜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解决自首和立功详细运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露他人犯罪状为,包含独特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露同案犯独特犯罪以外的其余犯罪,经查证失实;提供侦破其余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失实;阻止他人犯罪流动;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余犯罪嫌疑人(包含同案犯);具备其余无利于国度和社会的突出体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解决自首和立功若干详细效果的意见》

五、对于“帮忙抓捕其余犯罪嫌疑人”的详细认定

犯罪分子具备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余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则的“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余犯罪嫌疑人”:(1)依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模式将其余犯罪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依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余犯罪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的;(3)带领侦察人员抓获其余犯罪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把握的其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分割模式、隐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色等基本情况,或许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把握、利用的同案犯分割模式、隐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