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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黄某甲故意损伤一审刑事裁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12、证人农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汇金现代城的保安。2014年1月11日清晨4时左右,其在值班,看见三名男子持刀走进小区,其中一个体对其说:“咱们是住在这里的。刚刚被人家追打。”三名男子进入12栋1单元,二十分钟后,

12、证人农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汇金现代城的保安。2014年1月11日清晨4时左右,其在值班,看见三名男子持刀走进小区,其中一个体对其说:“咱们是住在这里的。刚刚被人家追打。”三名男子进入12栋1单元,二十分钟后,那三名男子又走进去乘坐一辆小车分开。

13、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明桂F×××××摩托车是其一切,案发时由其儿子黄某甲利用。

14、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崇)公江(刑)鉴(法)字(2014)009号、010号、0020号、0021号法医学人体挫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黎某丁的挫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黎某戊的挫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黎某庚的挫伤程度综合评定为未达细微伤,黎某己的挫伤程度综合评定为细微伤。

15、鉴定人资历证书,证明鉴定人的资质。

16、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崇公江刑鉴通字(2014)027、028、029、030号鉴定论断通知书,证明黎某丁、黎某戊、黎某庚、黎某己的挫伤程度的鉴定意见已经告知了黎某丁、黎某戊、黎某庚、黎某己和陈某、黄某甲。

17、崇左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通过,证明案发后,黄某甲、陈某于2014年1月23日到城南派出所投案,并照实招认了犯罪理想。

18、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接纳证据材料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接纳了持有人陈某、梁某、黄某甲提交的菜刀各一把。

19、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陈某、黄某甲对案发现场停止了指认,对作案用的菜刀停止了指认。

20、调停协定书及收据,证明2014年1月28日,梁某、黄某甲、陈某与黎某戊、黎某丁达成了调停协定,由梁某、黄某甲、陈某抵偿黎某戊、黎某丁六万元,达成协定后先抵偿三万元,余下三万元半个月后付清。2014年2月21日,黎某戊、黎某丁收到全副抵偿款。

21、谅解书,证明黎某戊、黎某丁收到梁某、黄某甲、陈某抵偿的六万元后,出具了谅解书,对梁某、黄某甲、陈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22、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4)江刑初字第135号刑事裁决书,证明梁某因犯故意损伤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3、崇左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3月19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对黄某甲、陈某逮捕后,派出所无奈找到或许联络上黄某甲、陈某,即上报分局采取了网上追逃措施。2014年11月12日,黄某甲被抓获,经审问,其对伙同他人持刀将他人砍伤的犯罪理想招认不讳。黄某甲还自动配合发手机短信给陈某,规劝陈某到案。2014年11月18日,陈某到派出所投案。

24、户籍证实,证明陈某出世于1991年3月20日,黄某甲出世于1990年4月9日,案发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招认2014年1月10日晚,其和梁某、陈某在崇左市新城区的天下烧烤摊喝酒,到次日清晨3时许,其去上厕所,回来时看见陈某拿着菜刀往新城宾馆后面跑,梁某在烧烤摊旁边找货色,并对其说:“出事了,你还在打电话?”说完,梁某也往新城宾馆后面跑去。其捡起烧烤摊的两个塑料渣滓铲也往新城宾馆后面跑去。到新城宾馆后面时,梁某、陈某已经和对方6、7个体打起来了,其看见对方有一个体拿木棍要打陈某,就用两个塑料渣滓铲往那个体的后背砸,并把他扑倒在地,对方的人跑进一间屋里把大门关起来,梁某还下来顶住门不让对方的人进去,陈某则用菜刀跟对方另一个体对打。其把对方的那个体扑倒之后想起来踢他,但又被与陈某对打的另一个体扑到,其与另一个体挣扎2分种后就起来了。梁某、陈某叫其分开并往汇金现代城走了,其刚想分开,却被跟陈某对打的那个体抱住了脚,其叫陈某拿菜刀,陈某将菜刀递了过来,其拿着菜刀叫那个体撒手,但那个体不撒手,其就往那个体的背部砍了两刀、手部砍了一刀,那个体松手后其就与梁某、陈某往汇金现代城跑了。其将一辆桂F×××××摩托车遗留在了现场。

1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招认2014年1月11日清晨3时许,其和黄某甲、梁某在崇左市城南新区的天下烧烤摊喝酒,烧烤摊只剩下其一桌主人了。黄某甲去上厕所,其和梁某聊天,有一帮人在烧烤摊的马路对面走到了路中间,其中有一人指着其这一桌说:“你们在说咱们龙州仔的坏话吗?”梁某回了一句“没有”,对方有三名男子往其这桌走来,其和梁某感到不对劲,认为他们要过来打架,就冲到烧烤摊的厨房里,其先拿了两把菜刀冲了进来,对方7、8个男子就跑,其不时追着他们,到了嘉苑小区的巷子,追上了一名穿红色外套的男子,并往他的手背砍了几刀,该男子被砍后就跑了,这时其看到梁某持菜刀冲了下去,他也追对方那帮人,梁某追上两名男子后也把他们砍了(其中一名男子拿着木棍跟梁某反抗),其也下来帮助。这时黄某甲冲了下去,把拿木棍的男子摁倒在地,两人不时纠缠着。对方的其他人跑到一间房子里把门翻开,梁某把门顶住不让他们进去。其听到屋里面的人说要进去打其三人,就叫黄某甲、梁某快跑,但黄某甲被那名拿棍子的男子拉住了腿,另一名男子在旁边蹲着,黄某甲问其拿了一把菜刀,黄某甲接过菜刀后往那名拉住腿的男子身上砍了几刀,待男子松手后,三人就往汇金现代城小区跑,到黄某甲家躲起来。过了一个星期后,其和黄某甲、梁某到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2014年11月17日被逮捕前4、5天,其收到黄某甲的手机短信,称检察院已经批捕,让其尽快回来自首。其即于2014年11月17日下午到城南派出所接受逮捕。

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评判如下:公诉机关举示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一切证据均为依法取得,起源非法,内容主观切实,与本案具无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