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全民初字第1507号 原告骆某,公司职员。 被告蒋某甲,公司职员。(列席) 被告蒋某乙,务农。系被告蒋某甲之妻。(列席)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蒋小林,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骆某诉被告蒋某甲、蒋某乙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实用繁难顺序由审讯员蒋作辉独任审讯,于2015年10月12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书记员秦洁负责记载。原告骆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蒋小林到庭加入诉讼,被告蒋某甲、蒋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骆某诉称,被告蒋某甲于2014年9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至今一年时间,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蒋某甲未能按约出借借款。此借款是在蒋某甲与蒋某乙婚姻存续时期发作的,应属夫妻独特债务,由蒋某乙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蒋某甲2014年9月5日写给骆某借款10万元的借条及对账单。 被告蒋某乙、蒋某甲辩称,蒋某甲借了骆某10万元,对此理想没有异议。然而不能证适用于独特生存,不应由蒋某乙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法庭采纳原告要求蒋某乙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 被告蒋某乙、蒋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通过闭庭质证,被告代理人对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对账单主观切实性无异议。 根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及证据规定,本院依据证据规定的相干规则,对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对账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法学,原告骆某与被告蒋某甲系同一公司职员,2014年9月5日被告蒋某甲以投资开矿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迁延拒不还款。 本院以为,非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维护。在借款时未商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能随时返还,存款人可能催告借款人在正当期限内返还。婚姻存续期内,夫妻一方对外以个体名义所负的债务为夫妻独特债务,被告蒋某甲向原告借款之时是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内,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独特归还的诉讼申请,有理想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反对。被告代理人辩称被告蒋某甲所借之款没有用于独特生存,系其个体债务,然而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干证据,因此本院不予采信。为维护当事人的非法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效果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蒋某乙、蒋某甲出借原告骆某借款10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实用繁难顺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二被告累赘1150元。 上述债务,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实行终了,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法制,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本裁决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蒋作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秦 洁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容许中途退庭的,可能列席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效果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夫妻一方以个体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益的,应当按夫妻独特债务解决。但夫妻一方可以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白商定为个体债务,或许可以证实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情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依照商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白,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能随时返还;存款人可能催告借款人在正当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条人造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存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