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天民四初字第801号 原告张树广,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济南毛巾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书华,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嘉祥宗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 原告张金凤,女,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济南毛巾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书华,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嘉祥宗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 被告张文海,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被告吕琳,女,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淄博齐都医院职工,住淄博市。 委托代理人高硕,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宇,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广、张金凤与被告张文海、吕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广、张金凤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文海、吕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树广、张金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树广、张金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原告张树广、张金凤负担。 审 判 长 肖 葵 人民陪审员 梁红翠 人民陪审员 白恩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慧 |